2022-10-31 01: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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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强奸,无疑是恶性刑事案件,此类罪犯,都将面临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今天的案例,发生在广东深圳。
罪犯胡某,男,1984年出生,惠州市惠阳区人。
2005年10月,胡某伙同多名同案犯预谋一起驾车到深圳,东莞等地绑架夜间独行的女子到惠州市镇隆镇,主犯胡某某家的果园内,向绑架女子家属索要赎金,作案过程一般由主犯胡某某驾车,其余人员采用掐脖子,拖抬手脚的方法,在深圳,东莞市区将被害女性绑架上车,用胶粘纸蒙住被害人眼睛,抢走被害人随身财物并逼问银行卡密码,将被害人带至惠州胡某某家的果园后,上述人员一般将被害人强奸。之后逼问被害人家属的联系方式,勒索被害人亲属缴纳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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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1月2日凌晨0时许,胡某某伙同胡某、李某、柳某、王某驾车来到深圳市罗湖区,在文锦路与中兴路交叉口处绑架了被害人1。在车上,胡某某、胡某等人抢走被害人1人民币100元、三星手机一部和银行卡一张,逼问出银行卡密码后,由柳某在银行柜员机上取出人民币2700元。在准备将被害人1拉去胡某某家果园时,因被害人1喝了很多酒,又来了“例假”,胡某、胡某某等人在龙岗区一路边将被害人1释放。
2005年11月6日凌晨2时许,胡某某伙同胡某、柳某、王某驾车来到深圳市罗湖区,在南极路某餐厅门口绑架了被害人2。在车上,胡某、胡某某等人抢走被害人2人民币300元及手机等财物。后将被害人2拉到胡某某家的果园内,向其家属勒索人民币50000元。在收到被害人家属支付的人民币40000元赎金后,将被害人2释放。期间,胡某某强奸了被害人2。
2005年11月7日凌晨6时许,胡某某伙同胡某、柳某、胡某2驾车来到深圳市罗湖区,在东门路与深南路的交叉口处绑架了被害人3。在车上,胡某、胡某某等人抢走被害人3人民币400元及手机等财物。后将被害人3拉到胡某某家的果园内,殴打被害人3致轻微伤,并向其家属勒索人民币30000元。在收到被害人家属支付的人民币10000元赎金后,在惠州市将被害人3释放。
2005年11月9日凌晨0时许,胡某某伙同胡某、柳某、胡某2驾车从惠州市来到深圳市罗湖区,在深南路某单位前绑架了被害人4。在车上,胡某、胡某某等人抢走被害人4人民币200元及银行卡一张,逼问出银行卡密码后,由胡某2从银行卡里取出人民币5000元。后将被害人4拉到胡某某家的果园内,向其家属勒索人民币30000元,在收到被害人家属支付的人民币12000元赎金后,将被害人4释放。期间,胡某某、胡某、柳某、胡某2轮流强奸了被害人4。
2018年11月22日,胡某在惠州龙门县被深圳罗湖警方抓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胡某触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胡某在绑架、抢劫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2019年6月2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胡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胡某不服上诉,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判据以定罪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经本院审理未发生变化,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某无视国家法律,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关于绑架、抢劫犯罪的意见,经查,本案虽然发生在十余年前,但各被告人所实施的犯罪恶性、情节令人发指,社会影响极度恶劣,原审对胡某以及对其他同案罪犯的量刑已属偏轻。且胡某与其他已判决同案罪犯相比,已经逃脱法律追究十余年,其具体行为和情节并不相同,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单把刑期简单相比较并不合情合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决定刑期适当。
2019年9月,深圳中院二审裁定上诉人胡某犯绑架罪,强奸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