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被盗刷谁赔?最高法发布指导性案例:发卡行担全责

2021-11-20 13:00:00

本报(chinatimes.net.cn)记者冯樱子北京报道

“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中,里面的钱却不翼而飞。”

随着移动互联网向数字时代快速演进,银行卡网络支付日益增多。金融产品和金融科技的新发展在给人民生产生活带来便利和改善的同时,也伴生着相关法律风险。

而相较于一般的通讯信息诈骗,这种盗刷银行卡的行为更为隐秘,让人防不胜防。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0批共6件指导性案例,主要为民事合同类相关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其中一起涉银行卡纠纷案中,用户银行卡遭盗刷,发卡行被判担全责。

银行卡遭盗刷发卡行担全责

2016年3月2日,徐欣在招商银行上海延西支行办理的借记卡遭三次网络盗刷,转账金额分别为50000元、50000元及46200元,共计146200元。

事发后,相关犯罪嫌疑人盗窃案已由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同时,徐欣还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银行赔偿银行卡盗刷损失及利息。

根据查明的事实,谢某非法获取徐欣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码、银行卡号、取款密码以及银行卡内的存款情况,并通过补办手机SIM卡截获银行发送的动态验证码,从而进行转账,导致徐欣涉案账户的资金损失。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银行给付徐欣存款损失146200元,并给付徐欣自2016年3月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1462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存在网络盗刷的情况下,银行仍以身份识别信息和交易验证信息通过为由,主张案涉交易是持卡人本人或其授权交易,法院认为不能成立。

而且,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无法查明谢某如何获得交易密码等账户信息,银行亦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账户信息泄露系因徐欣没有妥善保管使用银行卡所导致。

因此,就徐欣自身具有过错,应当由银行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此外,手机运营商是否存在过错以及银行对徐欣承担赔偿责任后,是否有权向手机运营商追偿,并非本案审理范围。

法院生效裁判中提出,作为借记卡的发卡行及相关技术、设备和操作平台的提供者,应当对交易机具、交易场所加强安全管理,对各项软硬件设施及时更新升级,以最大限度地防范资金交易安全漏洞。

尤其是,随着电子银行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作为电子交易系统的开发、设计、维护者,也是从电子交易便利中获得经济利益的一方,应当也更有能力采取更为严格的技术保障措施,以增强防范银行卡违法犯罪行为的能力。

此外,在杭州也有类似案件。持卡人在杭州的家中突然收到多条交易提醒的短信,短信显示其持有的借记卡在迪拜、美国等地接连发生5笔取现及消费记录,共计人民币102128.31元。

案件经过审理,萧山法院最终依法支持了持卡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即赔偿存款损失102128.31元并赔偿相应利息。

一名律师对《华夏时报》记者表示,在类似案件中,持卡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非自己交易,如果确实是盗刷,银行要承担责任,退还本金和利息。如果持卡人有过错,包括持卡人没有及时采取止损措施,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发卡银行也可提供证据证明此交易就是持卡人本人所为。

银行卡盗刷交易分两种

近些年,在申领、使用银行卡过程中,因银行卡盗刷、信用卡透支息费、违约金收取等行为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持续增多,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呈现增长趋势,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问题。银行卡盗刷在侵害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同时,也影响了银行卡支付市场的安全稳定发展,潜藏着较大的风险。

今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银行卡规定》),明确各方主体行为,未来用户银行卡遭盗刷,并证明自己无责,可向银行索赔;信用卡遭盗刷可不用偿还本息。此规定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民二庭负责人曾表示:“该规定在银行卡产业法治化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作用。其关于银行卡网络盗刷问题的规定,对于适应金融科技发展需要,加强银行卡网络交易安全保护,健全国家网络安全法律法规具有重要意义。”

此外,银行卡盗刷交易分为伪卡盗刷交易和银行卡网络盗刷交易两种,《银行卡规定》第十五条对两种盗刷类型进行了界定。具体而言,伪卡盗刷交易和网络盗刷交易的主要区别是,他人是否使用伪造的银行卡刷卡进行交易。

民二庭负责人表示:“伪卡盗刷交易着重强调他人伪造银行卡卡片刷卡进行交易;网络盗刷交易的特点是盗刷者不使用伪造银行卡卡片刷卡交易。”

银行卡盗刷交易认定的着眼点是“持卡人账户发生非因本人意思的资金减少或者透支数额增加的行为”,该交易不是持卡人本人授权交易。该规定将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的银行卡交易排除在《银行卡规定》规治的银行卡盗刷交易之外,原因在于持卡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的银行卡交易实质是持卡人的授权交易,上述负责人介绍。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根据《银行卡规定》,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具有过错,发卡行主张持卡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持卡人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发卡行主张持卡人自行承担扩大损失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盗刷产生损失银行应承担责任,实务中发生盗刷的原因太多了,微卡盗刷或网络盗刷交易,基于不同的原因和情节,银行在其中承担的过错比例是不同的,通常会介于10%-100%之间,而且具体认定也非常复杂,不是简单一句‘应不应该赔’所解决的,更重要的在于‘应该赔多少’。”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李方剑表示。

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提到,银行客观上应当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水平和能力,提高自身安全防控体系软硬件建设,这是银行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应尽的义务,不应让持卡人不合理的分担。

责任编辑:孟俊莲主编:冉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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