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州漾濞县地震已触发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赔付条件

2021-06-07 14:24:48

  5月21-22日云南大理州漾濞县、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接连发生地震。截至5月22日16时,云南地震已致3死28伤,青海地震尚无人员伤亡报告。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云南大理州漾濞县6.4级地震已经触发大理州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赔付条件。

  5家保险公司陆续启动赔付

  2015年,云南省大理州政策性地震指数保险落地,这是我国首款“指数型巨灾保险”。这一保险由大理州政府统一投保,将地震指数保险启动赔付震级设置为5.0级,并以每0.5级为一档,进行差异化赔付。

  云南大理州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涉及5家保险公司,诚泰财险主承保,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大地保险、中华财险共保。

  根据诚泰财险云南分公司服务号的公告,地震灾害保险属巨灾保险,诚泰保险是此项保险的主承保单位。截止5月22日9点时,公司收到相关地震保险报案:1、大理州地方财政震级触发型农房地震指数保险,目前灾区最高震级为6.4级,赔偿责任限额为4000万。2、大理州地震灾害救助保险,目前,地震造成3人死亡,每人赔偿限额10万。3、两起车损险报案,估损金额5万。总计预估损失4035万元。

  人保财险表示,地震造成房屋倒塌,砸到漾濞某单位的两辆车,两车顶部和后部受损。人保财险大理州分公司第一时间进行现场查勘并核定损失,已于5月22日12时许结案,两车共计赔付7787元。

  截至目前,平安产险云南分公司已排查出险案件14笔,包括12笔车险出险案件,2笔农险出险,均为大理州地震指数保险。5月22日17时,平安产险云南分公司完成首单车险赔付。

  截至目前,大地保险云南分公司已接到一起财产险报案及两起车险报案,相关报案的损失金额评估和后续理赔均已迅速启动。

  中华财险云南分公司已于2021年5月22日下午完成赔付大理政策性农房地震保险份额内赔款200万元。已排查出车险案件1件,家财险2件,企财险1件,预计损失10000元。

  巨灾险推进的多种典型模式

  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明确要求。

  回顾巨灾保险制度发展之路,2015年4月,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正式成立,由国内40余家保险公司自愿组成,承担提供巨灾保险服务,参与灾害损失分担的职能,具有改善居民保险保障需求、提升保险业协同运营管理能力、增进国家灾害综合管理水平的重要作用。

  2016年5月,原保监会、财政部印发了《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以地震巨灾为突破口先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同年7月,我国第一款全国性的巨灾保险产品——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在全国范围正式落地销售,标志着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正式落地。

  2016年12月,巨灾保险运营平台在上海保险交易所正式上线,为地震巨灾保险产品提供场内交易和平台运营支持,共同体集中统一的业务运行有了系统支撑。

  2017年5月2日,财政部印发《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管理办法》,这是继《实施方案》后巨灾保险在国家政策层面的又一次重大突破,对于积累灾前资金储备,实现巨灾风险跨期分散,有效应对重大灾害具有重要意义。

  …………

  在这一过程中,各地相继试点巨灾保险制度,涌现出“四川模式”、“宁波模式”、“大理模式”等颇为典型。

  约15个地方巨灾保险试点落地

  巨灾保险发挥了重要保障作用。自2016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住宅地震保险累计为全国1273万户家庭提供超过5250亿元的风险保障。

  2017年至2020年,共有7家保险主体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注册平台累计注册了57个明确标记巨灾的保险产品,其中在售产品35个,全国性产品7个,地区性产品50个。地区性产品的销售区域主要集中在上海、宁波、厦门、深圳和四川省;巨灾保险注册产品的类别涵盖责任险、普通家财险、企财险、普通意外险、特殊风险保险等,以责任保险产品数量最多,主要为人身伤亡救助责任保险,单纯承保地震责任的巨灾保险目前共有3款。

  截至2020年末,巨灾平台连续平稳运行48个月,累计为1268万户次的居民提供出单服务,提供保险金额近5238亿元。

  地震巨灾保险累计覆盖1274万户城乡居民、约15个地方巨灾保险试点落地。

  中国城乡居民地震共保体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五年来累计为全国超过1200多万户(次)提供保障。同时,政府鼓励和引导有需求、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开展巨灾保险实践探索,在深圳、宁波、四川、云南等地落地实施针对本地自然灾害风险特点的巨灾保险试点,加大巨灾保险保障范围。2020年,区域巨灾保险试点已落地全国13个省市,保费规模已超过7亿元,从2014到2020年年均复合增速超过120%。

  创新模式需要重点关注哪些问题

  对于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仁和保险研究院院长王和表示,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应直面问题,创新模式,重点关注并解决五大难题,即模式选择、偿付能力、基金归集、责任限额和定价模式。

  具体而言,模式选择与偿付能力问题,二者是相辅相成的。首先,模式选择是回答:政府为主,还是市场为主,还是政府与市场结合,这是制度建设的前提和基础,是基于制度定性的选择;其次,偿付能力是根本和关键,基本解决思路是分层技术,解决击穿管理和回调机制问题。第三,基金归集面临渠道、规模、成本和效率的问题,归根到底还是要回答:是市场,还是非市场(强制,或半强制)模式的选择问题。第四,是责任限额问题。按照总暴露来看,如果把限额定得太低,制度本身缺乏吸引力,如果定得太高,总偿付能力无法收口。因此,责任是广覆盖的,限额应是循序渐进、差异化供给的。最后,定价模式是简单公平、适当差异,还是精细化和区化费率,这需要兼顾制度性质和制度效率问题,特别是风险区域之间的平衡问题。

  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研究总监朱俊生认为,从全国层面看,巨灾保险制度构建存在三个突出问题:一是巨灾保险的覆盖面有限,巨灾保险制度惠及的人群范围有待扩大。二是巨灾保险的保障内容有待进一步拓展。目前的巨灾保险主要限于地震,尚不包含台风、滑坡、泥石流、洪水、森林火灾等其他灾因,保障内容有待进一步丰富。三是巨灾保险立法有待推进。要扩大覆盖面,推动包含更广泛灾因的巨灾保险出台,进一步丰富巨灾保险制度的保障内容以及尽快出台《地震巨灾保险条例》,完善巨灾保险立法,建立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将保险机制纳入政府防灾减灾救灾综合体系

  对于下一步的动向,今年4月,在第二届清华五道口·宁波巨灾保险研讨会上,银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再保险处处长王君建议,推动巨灾保险高质量发展,要用好政府+市场“两只手”,统筹政策+商业“两个市场”,以政策支持推动商业保险发展,以商业保险反哺政策落地效果,相互促进、互利共赢。

  具体而言,一是加强政策研究,推动完善国家巨灾防治体系的顶层设计。包括建立健全中国特色巨灾保险制度理论体系。加大理论研究力度,加强与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国际同业的沟通交流,为加快建立适合中国特点的巨灾防治体系和保险制度提供理论指导与支持;健全法律环境和支持政策,加大制度建设力度,不断扩展和丰富巨灾保险的内涵和范围,为巨灾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建立健全保险理赔机制与政府救灾机制的统筹协调机制。将保险机制纳入政府防灾减灾救灾综合体系,实现优势互补,提高巨灾风险事故发生后的理赔时效和实施效果,充分体现保险业在服务国家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价值和作用。

  二是加大资源投入,不断夯实保险业巨灾保险发展的基础设施。探索建立多渠道立体化的风险分散机制,让包括保险、再保险、巨灾基金、资本市场在内的不同风险分散渠道相互衔接、相互补充,增强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探索建立巨灾风险数据平台和巨灾模型。整合各类基础数据,运用多样化的信息手段深度挖掘数据价值,为防灾减灾、巨灾保险和再保险定价、理赔等提供数据参考,提升行业智力输出。

  三是强化创新引领,持续提升保险公司巨灾风险管理的技术水平。定制更多更适合群众的保险产品,加强对台风、地震、洪涝等灾害机理的研究,提高多灾因保险产品的研发能力,结合不同地区的灾害特点因地施策;研究探索更符合巨灾风险特点、更便捷透明的赔付机制。改进理赔方法,提升理赔效率,提高群众获得感;加大巨灾保险宣传力度。引导群众更好地认识保险公司和巨灾保险的作用和意义,逐步提升全社会的防灾、减灾、救灾的意识及能力。

  王和认为,面向未来,巨灾保险要纳入国家的综合减灾体系,实现灾害治理的现代化,必须要扮演好“承上启下”的角色,发挥特殊作用。所谓“承上”,就是要承接并落实综合减灾的具体措施,如通过承保条件、费率和事后监督机制,有效推动设防标准的提高。所谓“启下”,就是要与政府和社会的重建资金管理相连,特别是配合政府的预算管理和公共财政改革,解决巨灾的重建资金保障问题,即重构重建资金保障制度,提高财政等公共资源管理的效率。

(文章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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